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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烟台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高点定位、突破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时期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9%以上,到2010年突破1400亿元,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36%以上。其中“十一五”前三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在全省的位次要明显前移,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33%以上,后两年要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服务业提供地方税收和就业等各项指标也要保持较高水平。各县市区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按照能快则快、好中求快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目标,进一步增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重点。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和服务业发展新趋势,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突破发展旅游会展、商贸餐饮、现代物流和金融保险四个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信息服务、文化传媒、社区服务三个新兴产业。
旅游会展业。加大旅游资源开发整合力度,强化会展产业上档升级,全力打造“山海仙境·葡萄酒城·魅力烟台“知名品牌,努力将烟台市建设成为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并重的中国最佳休闲度假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蓬长龙和市区“3+1“旅游强势板块,开发海上游、陆上游、都市游和大南山景区四条精品旅游线路,办好国际果蔬.食品博览会、国际美食博览会两个国际性例会和国际葡萄·葡萄酒节、中国烟台苹果节、蓬莱和平颂三大节庆活动。全市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力争到2008年达到200亿元,2010年达到300亿元。
商贸餐饮业。优化城市商业功能和布局,培育大型批发市场,打造特色商贸集聚区,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进和培育特色餐饮品牌,加大农村市场开拓力度,形成“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新格局。“十一五”期间,重点巩固壮大三站批发市场、烟台汽车交易广场、蛇窝泊果品交易市场和莱州石材交易市场等10个批发市场,打造市区海港路商贸中心区、广仁路现代风情步行街、滨海东路高档商务区、幸福商贸中心区等特色街区。全市商贸餐饮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08年达到300亿元,力争到2010年达到420亿元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年均增长16%以上,到2008年达到940亿元,力争到2010年达到1300亿元。
现代物流业。发挥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优势,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构筑统一开放、畅通高效的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内陆腹地、东北三省和东北亚的重要物流集散地。“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烟台港综合物流园、龙口港物流园、烟台空港物流园和北明保税物流园等大型物流园区,科学搭建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园区信息平台、通关信息平台和企业信息平台,为物流、商贸和工业企业等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全市现代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08年达到150亿元,力争到2010年达到210亿元以上。
金融保险业。加快建立结构合理、实力雄厚、功能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做大做强。“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壮大恒丰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完成邮政储蕾银行改革,新引进5家以上外资银行机构、5家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资产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全市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2008年达到60亿元,2010年达到100亿元以上,占GDP的比重达到2.5%,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6%以上。
三个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围绕建设“数字烟台”,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深度开发利用,全面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建设信息化先进城市。文化传媒业,围绕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半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快建设市京剧院新院、群众艺术馆新馆、博物馆新馆、烟台大剧院和冰心纪念馆等一批代表烟台城市形象和特色的标志性文化工程。社区服务业,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商业、家政、养老、物业、法律等便民利民服务进社区,积极创建新型文明社区。
2.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3.连锁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其设立的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4.企业工商登记时,暂时难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的文件、材料,也可视为住所证明,待房产证明取得后再及时提交。
5.对已立项但同时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具备一定登记条件的,可核发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为XX项目的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企业取得专业审批或许可证后,经变更登记程序,再依法核定其经营资格。
6.凡是来烟台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8.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和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
10.对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经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11.对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经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景点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烟台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12.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来烟台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13.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14.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l年。
15.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H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H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20.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1.对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土地出让、建设规费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骨干品牌企业,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达到总投资50%以上的新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规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适当减免的优惠。
22.“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适当减免的优惠。
23.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24.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25.对市内集资、贷款建设的路桥(政府还贷、合同期内的除外),自收回投资之日起,取消收费。
26.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6年,市级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主要用于对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补助、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服务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以及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等。对市级服务业骨干品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的新建、扩建项目,给予l~2年的贴息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名牌的单位,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7.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烟台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28.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9.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30.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山交通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31.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金融部门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32.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电子信息平台、旅游、商业连锁、养老服务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33.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和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执行相同价格。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企业用电成本。
34.对利用存晕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35.国内外大企业来烟台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
36.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37.对列入省和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指标。
39.留学回国人员到烟台市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工龄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0.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当地外籍人士子女学校或就近在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学习。
41.按实际需要,选派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年度计划,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在市政府自筹经费资助出国留学计划中,优先安排服务企业留学项目。
42.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事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可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创新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43.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和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商贸流通企业加快推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社区便利店、快餐店、美容美发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等社区商业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市场化进程;加快教育、科研、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行业的产业化步伐;大力推行社会化经营,提高物业管理、工程咨询、会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水平。
44.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实现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健全价格举报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涉及向服务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努力做到受理迅速、处理恰当、回复及时;适时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对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45.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政策,以商业、物流、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定期到境外和国内大中城市开展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扩大与境内外服务业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争取每年引进一批知名商贸餐饮、旅游会展、第三方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创意和广告设计等服务业企业,实现服务业对外开放景的突破和质的飞跃。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直营或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服务业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H程,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对服务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认真研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大思路、大政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作为政府办事机构,机构加强、干部高配,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调度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好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快推进服务业各项工作。
(二)坚持规划导向。服务业行业多跨度大领域广,要着眼全局统一规划,抓住重点精心策划,整合利用各个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坚持空间上“联手”,内外结合发展服务业;时间上“连轴",昼兴夜旺繁荣服务业;产业上“联动”,互促共兴发展服务业。完善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专项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与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大规划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三)规范管理行为。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推广行政部门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和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服务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滚动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整合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完善服务业指标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健全服务业发展监测、预警、预测制度,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态势,及时反映国内外服务业发展最新动态。
(五)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经济指标在县市区经济工作考核中的权重。制定实施《烟台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将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结构等方面指标作为服务业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将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目标和重要工作事项完成情况,列入市直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
本意见自下发之H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制订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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